珠海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设置权人未及时维护管理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