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养犬管理工作,进行宣传教育,劝阻违法养犬行为,调解养犬纠纷。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就本居住区养犬管理的有关事项制定公约并监督执行。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服务区域内宣传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劝阻违法养犬行为,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组织宣传依法养犬、文明养犬,普及养犬知识,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教育活动。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