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养犬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行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犬只的狂犬病防疫,设立犬只留检场所接收、检验和处理弃养、流浪、没收的犬只,可以委托社会组织或者专业机构管理犬只留检场所。卫生、工商、财政、市政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6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