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第三十七条已修改公安机关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违法养犬行为的,应当及时查处。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6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