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养犬登记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养犬行政管理工作以及相关服务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养犬管理费的收取和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6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