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养犬登记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养犬管理信息系统,与兽医、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商、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共享登记、免疫和监管信息,为公众提供相关管理和服务信息。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6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