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第二章 预防职责第八条有效检察机关履行下列预防腐败职责:(一)查处职务犯罪行为;(二)收集、分析职务违法犯罪信息,监督与指导有关单位开展预防腐败工作;(三)建立职务违法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预防腐败职责。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