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有效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一)致使国家、集体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二)伪造、毁灭证据,阻挠调查工作的;(三)打击报复举报人、证人、办案人员的;(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从重处分的情形。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