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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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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有效
举报人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五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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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