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第四章 监督与保障第五十条有效检察机关以及预防腐败、公安、审计部门开展预防腐败工作,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如实、及时提供与预防腐败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进行查阅或者复制,并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预防腐败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