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违反本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民警察应当予以制止;不听制止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依照《集会游行示威法》的规定,有权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违反本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或者在集会、游行、示威中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依照《集会游行示威法》的规定,人民警察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