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对于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主管机关应派出人民警察负责维护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遇有下列情况,须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以保障集会、游行、示威的顺利进行:

(一)以暴力、威胁手段扰乱集会、游行、示威的;

(二)聚众冲击集会、游行、示威队伍的;

(三)侮辱、诽谤参加集会、游行、示威人员的;

(四)以其他方法非法干扰集会、游行、示威正常进行的。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