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集会、游行、示威顺利进行或严重影响交通和社会秩序的,主管机关在决定许可时或者决定许可后,可以变更原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时间、地点和路线,并及时通知其负责人:
(一)在交通高峰路段、高峰时间内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
(二)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地点与参加的人数不相适应的;
(三)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在同一时间内,同一地点、路线已有他人申请并已获许可的;
(四)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在同一地点、途经路线的同一时间内,有重要外事活动、大型体育比赛或者有其他重大活动的;
(五)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时间、地点和途经路线,正在进行道路施工或市政建设的;
(六)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地点和途经路线正发生传染病疫情的;
(七)影响集会、游行、示威顺利进行或严重影响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的其他情况。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