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已废止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秉公执法,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公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