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与投诉第二十七条已废止公交行政主管部门和经营者应当建立监督制度和投诉受理制度,接受乘客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投诉。经营者应当自受理乘客投诉之日起5日内给予答复。乘客对经营者的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答复之日起5日内向公交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公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乘客投诉之日起5日内给予答复。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