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志愿服务条例/第五章 保障与激励第三十四条有效志愿服务经费主要用于:(一)开展志愿服务项目、志愿服务推广;(二)救助因从事志愿服务活动遇到特殊困难的志愿者;(三)奖励做出突出贡献的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四)建设、管理和维护社区志愿服务点;(五)与志愿服务活动直接有关的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