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志愿服务经费主要用于:

(一)开展志愿服务项目、志愿服务推广;

(二)救助因从事志愿服务活动遇到特殊困难的志愿者;

(三)奖励做出突出贡献的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

(四)建设、管理和维护社区志愿服务点;

(五)与志愿服务活动直接有关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