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为志愿者建立服务情况档案。志愿者要求志愿服务组织出具志愿服务证明的,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如实出具证明。

未经志愿者本人同意,不得公开档案记载的个人信息或者向第三方提供志愿者的个人信息。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