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志愿服务组织为志愿者颁发志愿者证和志愿服务标识。志愿者证由市志愿者联合会统一制作。志愿服务标识的制作、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各志愿服务组织制定。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