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横琴新区实行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除相关规定明确不予免税或者保税的货物外,对从境外进入横琴新区与生产有关的货物实行备案管理,给予免税或者保税;

(二)除相关规定明确不予退税的货物外,内地与生产有关的货物销往横琴新区视同出口,按规定实行退税;

(三)对横琴新区企业之间货物交易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四)在制定产业准入及优惠目录的基础上,对横琴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减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国家和省批准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