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横琴新区实行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除相关规定明确不予免税或者保税的货物外,对从境外进入横琴新区与生产有关的货物实行备案管理,给予免税或者保税;
(二)除相关规定明确不予退税的货物外,内地与生产有关的货物销往横琴新区视同出口,按规定实行退税;
(三)对横琴新区企业之间货物交易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四)在制定产业准入及优惠目录的基础上,对横琴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减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国家和省批准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Local Regulations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