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条例/第二章 管理体制第二十一条有效横琴新区实行一级财政管理。横琴新区征收的各项税费收入中留存市财政部分,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至2020年,全额返还横琴新区。但是,对从本市其他区域迁移到横琴新区登记的企业等的税费收入归属划分,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自2021年起各项税费收入的归属划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