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横琴新区的行政管理机关,在决委会的领导下依法管理横琴新区的经济和社会事务。

管委会应当每年向决委会报告工作,并将工作报告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