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第五章 项目监督第三十三条已修改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组织项目实施。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在立项批复后确定项目责任人,负责项目全过程实施,并定期向市发改部门报告项目各个阶段进展情况。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对其送审的前期工作成果的质量和真实性负责。前期工作成果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