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在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建设单位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报告;建设单位应当在接到竣工报告后两个月内组织验收。

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