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设立专帐,专款专用。

建设资金由建设单位申报,市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审核后,根据合同约定直接拨付到施工单位或者服务单位。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