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且按照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