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修改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条例,但抢险应急工程项目除外。抢险应急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本条例所称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财政预算管理的资金和其他财政性资金、政府融资及政府可支配的其他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