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第三十条已废止审计机关对下列环境保护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审计监督:(一)依法征收的排污费;(二)财政对环境保护投入的专项资金;(三)投资项目中投入的环境保护资金;(四)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的环境保护资金;(五)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环境保护资金。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