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第十二条已废止审计机关对本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的国有资产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和收益决算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本级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上一年度的国有资产经营预算执行和收益决算审计情况。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