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第十条已废止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后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结果。本级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上一年度的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情况。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