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渔港管理条例/第三章 渔港的港务管理第三十五条已修改船舶在渔港发生污染事故,当事人应当及时向渔港监督机关报告,接受渔港监督机关的调查处理。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