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在渔港内或者渔船在本市水域发生意外事故或者遭受自然灾害时,渔港监督机关应当及时组织在港船舶及人员进行救助,所有在港船舶及人员必须服从调遣。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