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渔港管理条例/第三章 渔港的港务管理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在渔港内或者渔船在本市水域发生意外事故或者遭受自然灾害时,渔港监督机关应当及时组织在港船舶及人员进行救助,所有在港船舶及人员必须服从调遣。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