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渔港管理条例/第三章 渔港的港务管理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在渔港内施工作业的,应当经渔港监督机关许可并发布有关航行通告后,方可进行。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