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城市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条例/第二章 环境卫生责任区和责任人第十二条有效责任人应当保证责任区的环境卫生符合市人民政府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