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城市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条例/第二章 环境卫生责任区和责任人第十一条有效环境卫生保洁作业单位应当保持环境卫生设施的整洁、完好,及时更新、维护环境卫生设施。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