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实行目标责任制。

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目标任务应当逐年分解落实,其完成情况应当纳入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