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天然草甸或者变更天然草甸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占用天然草甸每平方米五十元的罚款。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