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第四章 生态保护第三十六条有效建设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