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第四章 生态保护第三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生态清洁型小流域建设,对本区域内城乡生产废弃物和生活垃圾实行分类处置和综合回收利用。鼓励利用沼气、太阳能、生物质能、风能等新能源。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