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第四章 生态保护第三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大科技投入,推广使用安全、高效农药以及可降解地膜,指导农民科学合理施用化肥,防止农业面源污染。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