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产业发展第十一条有效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应当统一规划。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编制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综合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综合规划,编制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规划变更应当经原审批机关审查批准。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