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对在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