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加强电梯安全法律法规和电梯安全知识的宣传,增强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电梯管理责任人,电梯制造单位,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施工单位,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电梯检验、检测机构,特种设备行业协会等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使用、应对电梯突发事故等知识的宣传,引导社会公众正确使用电梯。

学校(幼儿园)应当将电梯安全知识作为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培育学生(幼儿)安全、文明使用电梯的习惯。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电梯安全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安全常识的公益宣传。

地方法规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