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电梯安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电梯事故及重大隐患应急处置协调机制和应急处置体系,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障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必需的经费。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机构)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电梯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