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和安全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电梯,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具体范围按照国家规定的特种设备目录执行。

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可以参照本条例规定自行管理。改作公共使用的,适用本条例。

地方法规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