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八项规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