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检验、检测的结论负责。在检验、检测中发现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告知电梯管理责任人、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同时向所在地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