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可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未履行责任和义务的;(二)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文件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