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可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未履行责任和义务的;

(二)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文件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