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已修改

工程项目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中止监督,建设单位负责中止期间的监督管理。

工程项目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确认施工结束或者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终止监督。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