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七章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第三十九条已修改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由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所有者、管理者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及时维修。因拖延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施工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施工单位拒绝按照保修书承诺予以维修的,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所有者、管理者可以先行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维修,后向原施工单位进行追偿。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